經過多年開展,目前我國注冊建造師部隊已近200萬,并且每年報考建造師的熱情還很高,所以關于注冊建造師處理的變革,我們一向十分關注。依據住宅和城鄉建造部市場監管司下發的“關于尋求《注冊建造師處理規則》(修訂尋求定見稿)定見的函”,對《注冊建造師處理規則》修訂的內容做了具體闡明。
修訂的必要性
2007年原建造部頒布的《注冊建造師處理規則》(建造部令第153號)(以下簡稱153號令),關于強化注冊建造師的處理,標準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動,進步工程項目處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注冊建造師執業準則的開展,呈現了虛偽注冊、執業責任難履行、持續教育工學對立杰出等疑問,現有有些規則現已不能習慣新形勢下注冊建造師處理的需求。尤其是,黨的十八大舉行后,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深化行政批閱準則變革,進一步簡政放權,進步功率的請求。住宅和城鄉建造部擬將原由本級批閱的一級建造師注冊批閱作業下放至省級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施行,答應主體、答應程序、監管主體方面進行調整,因而十分有必要對153號令進行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
《注冊建造師處理規則》(修訂尋求定見稿)保留了153號令的根本構架和內容,重點做了如下修正: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將一級建造師注冊批閱下放至省級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將現由住宅和城鄉建造部擔任批閱的一級建造師的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和連續注冊等事項,交由省級注冊處理部分擔任,由其安排審查、處理公示、公告等事項;為確保全國數據同享,規則請求省級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要將建造師的注冊狀況報國務院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備案。
(二)習慣實踐狀況,調整注冊有用期,調整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數量請求,撤消執業印章。考慮到工程建造實踐,將注冊有用期由3年調整為5年;為防止注冊建造師盲目添加專業,規則一個建造師只能一起申請注冊兩個專業;鑒于建造執業印章在實踐作業中使用較少,擬撤消執業印章;一起,對于建造師掛靠疑問,規則“一個注冊有用期內,注冊建造師改變注冊單位不得超2次。”
(三)為標準建造工程施工處理,調整注冊建造師的擔任項目擔任人的項目規模。注冊建造師從樹立之初的80余萬人,現已開展至170余萬人,根本可以滿足現有工程建造的需求,且有些地區現已規則小型項目的項目擔任人應由二級注冊建造師擔任,因而改變本來大中型項目必須由建造師擔任的請求,規則“未獲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擔任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四)調整了自己申報資歷的資料請求和規則,添加了對社會保險的查核。一是鑒于這些年注冊過程中,發現有有些建造師存在掛靠在其他單位,只是經過請求供給聘任合同難以發現此類疑問;2014年政府作業報告中現已清晰請求樹立一致的城鄉居民根本養老保險準則、推進樹立一致的自然人、法人一致代碼,因而,社確保明可以確保申請人與公司僅有勞作聯系,在原申報資料的基礎上添加社會保險證實,可以有用的根絕注冊建造師掛靠行動的發作。
(五)表現以人為本,調整了建造師持續教育的請求。簡化請求,不再在部令中清晰選修課和必修課的區分,一起減少了建造師一個注冊有用期內參與持續教育每年均勻學時數量。為強化建造師工作道德的請求,添加了每個注冊期內工作道德教育不少于10個學時的請求。下一步,我部將對于注冊建造師持續教育反映比較杰出的工學對立、教材與實踐脫節等疑問進行調研,并對建造師持續教育體制進行調整。
(六)樹立誠信檔案,添加了執業掛號的請求。一是規則注冊批閱部分應樹立注冊建造師信譽檔案,一起清晰注冊建造師信譽檔案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包含的注冊建造師的根本狀況、成績、獎懲狀況、不良行動等內容;二是添加“注冊建造師執業信息實施掛號準則”的擬定,請求注冊建造師上報其執業信息,便于主管部分及時把握建造師執業動態,便利監管。
(七)強化信息化建造,添加對注冊建造師處理體系的請求。一是由于建造師注冊分散在各個省區市,可是履行地址并不只是局限于本區域,因而各級主管部分應當使用信息化技能,樹立注冊建造師的電子信息檔案,及時記載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獎懲等信息,因而,在規則中添加了“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法加強注冊建造師處理,樹立注冊建造師的信息數據庫,可以及時記載建造師的注冊、執業、處分等信息,并完成部分間信息同享。二是防止呈現各自為營,數據孤島的疑問,清晰各個部分和處理體系之間的聯系,完成數據信息同享,規則了“國務院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擔任樹立全國一致的注冊建造師處理信息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擔任樹立本行政區域的注冊建造師信息體系,并與全國一致的注冊建造師處理信息體系完成數據互聯同享。”
(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添加了對層級監管的請求。一是對注冊建造師責任中添加配合主管部分監督查看的內容;二是清晰上級住宅和城鄉建造主管部分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分的監督查看,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動;三是將假造(“克隆”)證書列入注冊建造師制止性行動;四是清晰對注冊建造師的處分權限,規則“中止履行、撤消注冊、撤消證書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資料報注冊機關,由注冊機關作出相應處分”;五是添加對聘任單位違規行動的處分力度,清晰聘任單位幫忙建造師弄虛作假注冊等行動,也要進行處分。
此外,依據國務院和地方機構變革狀況,對有關部分稱號也做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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